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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е коррупции

预防腐败制度

彼尔姆边疆区检察院做解释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 19.28 条规定了对以法人的名义非法给予报酬的行政责任

非法

  • 转交
  • 提议
  • 承诺


以法人名义或代表法人,
给
  • 对官员、
  • 外国官员、
  • 公开国际组织的官员、
  • 商业或其他组织中履行管理职能的人
  • 金钱、
  • 证券、
  • 其他财产、
  • 传让财产权利、
  • 向他提供财产性的服务


为了以法人利益进行与其官方职位相关的行为(无作为),招致下列责任:
  • 罚金 = 被提议的金额x3,最少1百万卢布
  • 数额巨大的(1百万卢布以上):
  • 罚金 = 被提议的金额x30,最少2千万卢布
  • 数额特别巨大的(2千万卢布以上):
  • 罚金 = 被提议的金额x100,最少1亿卢布
并处金钱、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性服务或其他财产权利价值的没收。



按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 19.28 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指向揭露该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和(或)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刑事犯罪发现、揭露或侦察的或者法人经过勒索的,该法人则免除行政责任*。

*本规定不涉及到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对外国官员和国际公开组织官员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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